近年來,房屋滲漏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房屋滲漏引發的鄰里之間、業主與物業、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裝修公司之間的糾紛越來越多,法院受理的此類糾紛案件也呈逐漸上升的趨勢。
在民用建筑中,房屋滲漏作為一種質量通病廣泛存在。因房屋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損害,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因此定責也不盡相同。滲漏情況多樣,導致滲漏的原因也錯綜復雜。

為此,此次為大家列舉一些問題,并提供一些解決方案,以供遭遇漏水問題的朋友參考和借鑒。
➤唐某與王某是上下樓鄰居,唐某于2015年8月20日將其房屋出租給鄭某居住。
➤2015年9月12日,鄭某給唐某打電話反映屋內樓面多處被浸濕,并要求唐某過來看一下。
➤當天唐某到現場查看時發現,客廳、主臥、廚房、陽臺、衛浴間等多處地方的樓頂被水浸濕,主臥室四個壁柜都已發霉,壁柜內的部分衣物也已發霉。
➤唐某認為是樓上王某家漏水所致,便找王某協商,并要求王某寫一份賠償協議,王某不同意賠償。雙方發生爭吵,遂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調解未果。

唐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要求王某賠償其衣物損失2000元、壁柜損失3500元、天花板損失6000元。王某辯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該賠償。
當事人唐某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的,可能要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法院判決及理由
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是駁回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
本案系相鄰關系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房屋墻體滲水原因、面積及損害程度的證明責任分配問題。法院認為本案為一般侵權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唐某主張被告王某賠償因墻體滲水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上述規定,原告應對墻體滲水原因、面積及損害程度承擔舉證責任。然而,在法院向原告釋明是否申請具有相應鑒定資質機構對其進行鑒定時,原告明確表示不予鑒定,法院認為在沒有鑒定機構對墻體滲水原因作出明確結論的情形下,僅根據原告提供的受損墻面照片,并不能證明原告損失是由被告實施侵權行為所致;
▷▷其次,法院對被告房屋進行現場勘驗時,肉眼明顯可見被告所住的房屋墻面亦有明顯滲水現象,故在原告沒有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房屋受損與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情形之下,難以排除其他原因導致原告墻面滲水。
另外,原告主張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均是由其自行估算得出,并未明確具體的計算方式,同時也沒有舉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律師提醒
在發現漏水情況后,作為受損方首先應當保護現場,并進行證據固定。如能進行現場公正最好,次之可拍攝照片等。其次,對于損失的范圍,我們建議能請有評估資質的企業,如價格認證中心等,到現場進行評估。上述手續完備后,再向法院起訴為妥。
當然,事情發生后,鄰里間能相互體諒,妥善解決問題是最有效的。作為受損方的心情,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我們也反對不顧事實,漫天要價,這樣往往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同時,也是不符合法律的。 |